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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23-12329

办公地址: 泰州市凤凰东路50号

官方网站: http://gjj.taizhou.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 13:3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泰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gjj.taizhou.gov.cn/

江苏智慧人社APP:点击下载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电话查询

热线服务查询电话:0523-12329

服务时间:

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查询

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材料

序号

              提取类型

                       所需材料

1

购房提取

本地购房提取(购买新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1.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异地购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购房)

1.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2.购房所在地工作(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购房地是其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不是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提供用水或用电发票;

3.居民身份证。

2

建房、翻建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建房)

城区规划范围内 :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居民身份证。

乡镇范围内:

1.建房申请书;

2.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居民身份证。

3

大修住房提取(2016年4月1日后大修住房)

主城区:

1.本人身份证;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

乡镇:

1.本人身份证;

2.维修规划许可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

4

退休提取

1.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3.居民身份证。

6

出境定居提取

1.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2.居民身份证。

7

委托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8

按年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居民身份证。

9

最后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提取

居民身份证。

10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1.借款合同;

2. 银行出具的近一年还款信息(并加盖业务章),内容包含借款人姓名、还款账号、贷款金额、还款明细(非还款银行卡流水)、本金余额等相关信息。(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或《个人征信报告》);3.居民身份证。

11

最后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1.借款合同;

2.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

3.居民身份证。

12

支付房租提取

1、本人身份证;

2、无房产证明(市直或海陵区租房的需提供海陵区及医药高新区的无房证明;其他辖区租房的,除提供上述的无房证明,还需提供租房地的无房证明。已婚职工出具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3、支付配偶房租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

13

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

宣告死亡提取

1.被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继承人身份证。

14

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低保、特困职工提取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2.居民身份证。

15

重病职工提取

1.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2.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16

残疾职工离职提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

17

被判处刑罚职工提取

1.法院判决书;

2.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18

外来务工人员离泰提取(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1.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19

40、50人员提取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2.居民身份证。

20

加装电梯职工提取

1、本人身份证;

2、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提取流程

1、职工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件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需要核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3、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还贷提取等除外),请携带本人名下的一类户银行卡,审批后,可直接转账,提取资金即时入账,无需再去缴存银行办理。

提取额度


  单职工不超过8000/年,双职工(含配偶)不超过16000/年,低于最高提取限额的,按实际应支付房租确定提取额度。

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获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各项批准文件;

4、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第二次贷款的,不低于40%);

5、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2021年4月6日起,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其他条件不变。

贷款材料

     贷款类型

                        所需材料

   二手房、现房贷款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不动产权证(   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有效期6个月 原件

5. 契税完税证明(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4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   原件

      期房贷款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二次贷款不低于房屋总价40%的首付款税务发票),有效期6个月 原件

5. 购房合同(须网上备案)   原件

6. 保证函   原件两份 (由开发商提供并填写,并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 . 申请人夫妇、共同借款人、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2.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

3. 担保人身份证   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的提供维修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6 个月) 原件

5. 土地使用权证(翻建、大修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6.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房产证抵押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原件 2份)

贷款流程

贷款基本流程:

申请;

审批;

签订合同;

划转资金。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夫妇双方、产权共有人(共有人已年满 18 周岁)须亲自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签字。如产权共有人未满18 周岁,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监护人填写书面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房价总额剔除共有权人份额后的购房价款,确定申请人的可贷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 25 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40万元。借款职工配偶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和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3、贷款额度和期限:二手房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 60% ,最长贷款期限 15  ;期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 70% ,二次贷款不超过房价的60%;现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二次贷款不超过房价的60%,最长贷款期限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造价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建造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最长贷款期限 15 年。贷款期限计算至职工退休当年。

4、借款人按月偿还住房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 50% 

备注:申请人及其配偶先核查个人征信,如征信不良不予贷款。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双职工不得超过40万元,单职工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1)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70%(第二次贷款的,60%);购买二手房、房改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购买现房、拆迁安置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总价的70%(第二次贷款的,60%)(无法确定房屋总价的,由中心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房屋修、建工程造价的60%。

用另一套国有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2)按照最近一年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平均数额确定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共同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12×贷款期限。

职工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以上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一般以申请贷款金额作为实际贷款金额;申请贷款金额过其中一项限额的,以较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3)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职工可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可上浮30%,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在90平方米以下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贷额度上浮30%。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等额本金法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偿还分为柜台还款和委托银行代扣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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