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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83-8596002

办公地址: 阿拉善盟额鲁特东路附近

官方网站: http://new.als.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nmgzfgjj.com.c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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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2020年阿拉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单位可以暂时低于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农牧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执行,具体比例由个人确定。

缴存基数

2020年阿拉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2019年度阿拉善统计部门公布的阿拉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能低于阿拉善最低工资标准。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

(2)凡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原因支取的满半年后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5)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10)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2)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

2、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性的出具相关凭证:

房屋类: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

2、职工购买再交易房:

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时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提供盟或旗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建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有住房:

提供盟、旗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修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非房屋类:

 基本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

  2、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性的出具相关凭证:

  1、职工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3、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及子女(同户籍)的相关证件、支取还贷申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旗县以上医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农牧民,凡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单位办理的除外),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提取流程

步骤一: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凭证,并出具经所在单位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步骤二:审核:职工或专管员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7天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三:办结: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办理提取手续。

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且帐户内余额不得低于1000元。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8)停业达两年以上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

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含半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8%。

2、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离异的,抵押的是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房屋,需要提供财产分割证明材料;

5、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当月前,一年内未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贷款当月将已支取住房公积金补回的除外);

6、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农牧民,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7、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

贷款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2、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社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5、购买新建住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

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其他证明材料:

1、未在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意见书》。

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贷款流程

  步骤一: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终审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坚持面谈制度,贷款经办人必须与借款人及其所有相关权利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真实情况。

  步骤二:贷款申请受理与初审

  (一)贷款委托人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人、保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总价款;

  3、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码;

  4、申请借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贷款担保方式选择;

  6、借款申请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7、管理部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三)贷款委托人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2、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民政部门、社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5、购买新建住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未在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意见书》。

  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温馨提示:贷款初审要点:

  (1)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 、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值的20%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是否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6)借款申请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步骤五: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2)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步骤六:贷款复审

  (一)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2、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文档扫描内容齐全。

  4、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二)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信贷科。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步骤七:贷款批准

  复审通过的,信贷科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复审意见,报审贷会批准。

  (1)批准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受托人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贷款审批意见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未批准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步骤八:签订借款合同

  (一) 签订借款合同前,签证人员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须与审贷会决定事项一致。

  (三)贷款委托人准予贷款后,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抵押、质押、保证)应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担保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

  2、月还款本息额;

  3、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4、还贷约定日和还贷规则;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6、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7、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步骤九:办理贷款担保

  (1)采用抵押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采用质押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2)以《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办理抵押的,应获得《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评估报告。

  步骤十:贷款发放

  (1)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在贷款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2)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和授权扣款协议,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借款人开立的账户。

  (3)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4) 贷款委托人应依据返回的贷款发放信息和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40万元。

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期数;

(2)按照所购房屋价格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现行购房总价80%);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 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数)×2;

注: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15倍。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5)按照房产抵押担保权利价值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借款人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当年房地产机构的执行标准)的80%;平房、建成年限在30年以上的楼房不得申请设定抵押办理贷款。

贷款还款

方式1: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窗口偿还贷款本息。

方式2: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工作调动时,原单位须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方式3: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信用卡、储蓄卡或存折中代扣贷款本息。

方式4: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办理信用(储蓄)卡或存折,并在每月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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