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55-8216081
办公地址: 绥化市北城西路65号(农业银行惠通支行)
官方网站:https://www.shzfgjj.org.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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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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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绥化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http://61.240.128.22:10089/wt-web-gr/grlogin
单位账户查询:http://61.240.128.22:10089/wt-web/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
人工服务电话:市直(支取 8216082 贷款 8216083);明水(6217150);兰西(5623710);青冈(3246345);望奎(6853366);庆安(4348088);绥棱(4659111);海伦(5755820);安达(7246318);肇东(7795282)
查询时间: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5:00(法定假日除外)
查询项目:公积金汇缴、账户余额、支取、贷款等方面的账户信息。
绥化市中心
地址:北五西路65号 农行惠通支行 一楼
办公电话:8216081
业务咨询:支取 8216082 贷款 8216083 8266005
明水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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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217150
兰西管理部
地址:兰西县农业银行 五楼
电话:5623710
青冈管理部
地址:青冈县农业银行 五楼
电话:3246345
望奎管理部
地址:望奎县农业银行 四楼
电话:6853366
庆安管理部
地址:庆安县农业银行 四楼
电话:4348088
绥棱管理部
地址:绥棱县农业银行 二楼
电话:4659111
海伦管理部
地址:海伦市农业银行
电话:5755820
安达管理部
地址:安达市农业银行
电话:7246318
肇东管理部
地址:肇东市农业银行
电话:7795282
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12%
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绥化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暂未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
新职工参加工作,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入我市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或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4、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
5、触犯刑法被判刑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用等。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遭受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房屋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票据(缴款票据包括销售不动产发票或者预售商品房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异地购房的
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5、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缴存人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及借款合同。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缴存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三个月内的住房租金完税证明、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凭据。
1、领取并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初审后签字,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支取如为他人代办,代理人应携带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及代理人身份证;
4、管理中心审核(财政拨款单位到财政部门协审)签批;
5、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现金支取。对于离退休等不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同时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格;
2、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申请购买现房贷款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0年之内 ;
(4)申请购买期房贷款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收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未向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
(6)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1)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证件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出具证明。
(2)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能全部提供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3)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4)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自住住房贷款比例80%的借款人,还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由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及人民银行出具的购房人夫妻双方“房屋查档证明”、“个人征信查询报告”,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房产不超过两套(包括申请贷款房屋)、夫妻双方没有其他未结清住房贷款;
(6) 借款人、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7)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委托人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
(二)中心初审: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及全部申请资料提交委托人初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审合格后需要由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书》;
(三)贷款审批:委托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并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审批;
(四)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持本人照片到委托人处接受贷前谈话调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到受托人处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发放: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设还款账户,委托人收齐相关资料,审查后向受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受托人按要求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1、购买现房的,购房总价参考评估价格;
2、购买期房的,购房总价以购房合同中房屋总价格为准;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以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相关费用发票金额为准。
1、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款,利息按实际占用期限计收,无任何费用和违约金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