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2-8618190
办公地址: 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37号(海东人力资源市场西侧)
官方网站: http://www.qhgjj.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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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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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海东地区尚未开通公积金网上查询,你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海东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
查询热线:0972-8611114
查询热线:0972-8611114
查询项目:职工拨打查询热线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及贷款等业务。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及公开电话: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平安县平安大道237号(海东人力资源市场西侧)
主任办公室 电话:8618190
副主任办公室 电话:8619982
中心办公室 电话:8612623
政策性贷款业务科 电话:8688241
财务核算科 电话:8619067
办事大厅 电话:8685506
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0972-8611114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助管理部
地址:互助县威远镇东环路3号(园丁小区旁)
电话:0972-8323114 8325266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都管理部
地址:乐都县碾伯镇古城大道51号(县政府院内)
电话:0972-8624613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民和管理部
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川垣三路
电话:0972-8535307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化隆管理部
地址:化隆县巴燕镇建设路4号(化隆县建设局三楼)
电话:0972-8715728
海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循化管理部
地址:循化县积石镇积石大街131号(农业银行二楼)
电话:0972-8816260
2020年度海东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度海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70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1342元。
2020年度海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当月的工资,最高不超过2019年度海东统计部门公布的海东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低于海东最低工资标准。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
5、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
6、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6、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房屋类:
(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一份;4、所购房屋产权证及房产部门有关税费发票复印件一份;5、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工资收入证明一份;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三)上年或当年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集资购房协议、工程立项复印件各一份;C、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2、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
(1)在建工程:
A、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E、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一份;F、身份证复印件一份;G、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竣工的工程:
A、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B、办理房产证契税、登记费等发票复印件一份;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的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过户之后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C、交易双方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D、房产过户中产生的所有契税发票复印件一份;E、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上年或当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建造住房的相关文件。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上年或当年大修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有关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手续证明。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
1、乡、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2、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第一条第二目第6款规定的九种重大疾病的,应提供:
1、县以上医疗单位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2、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费用凭证;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八)职工在本区内调动、户口未迁出本区的,由原单位出具调动证明,其本人名下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不得提取。
非房屋类:
(一)离休、退休的:
1、退休批复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份;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三)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出境定居证明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四)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调令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五)死亡的: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中心或管理部核实、符合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三、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职工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持中心或管理部有关凭证到委托银行提取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一、销户提取
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如提取时本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先冲还贷款。
二、一般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个人名下帐户内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截止提取日缴存的公积金本息总和的80%;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80%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支付房租提取额=(月租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职工子女上大学确有其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父母、子女患第一条第二目第6款规定的九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80%。
1、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中心”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专户6个月(含)以上并连续缴存的;
2、本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3、本人具有购、建自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
4、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中心和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
3、购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4、申请人和配偶单位的资信证明(工资证明);
5、房屋30%以上预付款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6、售房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质)押加保证的须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1、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填写《海东地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本办法第六条(海东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送“中心”进行审核,“中心”审核后,开出贷款委托书,并将上述资料送达受托银行。
2、受托银行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及贷款委托书规定的贷款限额,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承诺书;借款人用所购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中心”对借款合同审核后,按批准的贷款金额向设在银行的委托贷款户内划转。银行于2日内通知借款人以转帐方式进行发放。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一、贷款本息采用按等本等息,按月(季)结息、一次还本两种还款方式偿还,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不得更改。
二、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帐户中以扣款方式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经事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票据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3、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也可以部分偿还贷款,不记收罚息。
三、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形成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凡提前还贷的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房产、质押物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