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74-8387707
办公地址: 张家界市紫舞路376号(市发改委五楼)
官方网站: http://www.zggjj.com/gdzx/index.jhtml?areaId=344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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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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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张家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张家界市紫舞路376号(市发改委五楼)
电话:8387707
2020年度张家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离(退)休的;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以上。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属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公有住房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发票原件,属私房交易的,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买卖契约、有关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3、翻建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须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并经归集支取科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出具书面调查意见书;
5、偿还到期购房贷款本息的
需提供购房合同和收据、发票,银行和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期贷款还款证明,贷款抵押契约原件;
注:以上所需提供原件,主要供工作人员察验,同时还须另附复印件。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提供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退休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3、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所在地市或出境定居的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4、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
单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书,单位或户政部门提供与死者身份关系的证明原件;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住房租金缴付凭证,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6、患重特大疾病的
凭省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注:以上所需提供原件,主要供工作人员察验,同时还须另附复印件。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购买自住房的,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建造、翻建自住房的,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4、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在还贷1年(12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每年12月份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6、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1、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债务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3、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省直中心规定的比例;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且购、建、大修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书》(需夫妻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申请人贷款申请报告(打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有夫妻双方姓名)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未合户的复印结婚证;
4、申请人夫妻双方最新月工资表复印件或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5、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和复印件(需到开户银行打印最新余额并连续复印)
6、申请人的购住房合同和收款收据、发票;或新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和契税发票原件;银行按揭的,提供银行按揭手续,所有购、建房手续自申请贷款之日,上延期限不超过24个月
7、申请人拟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凭计划信贷科指令,在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文昌阁地段)开具个人存款存折(用于扣还贷款)复印件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要求的其它资料。
1、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2、签订借款合同。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审核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房地产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个人担保的需要享受公积金的个人双人担保)。
3、办理住房抵押的要去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届时,需要带好房产证(及土地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式5份,办理公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有关手续。
4、借款人用房产抵押的办理完抵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届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建设银行房信部门按时把款打入您的个人账户。
贷款额度:
今年5月起张家界最高贷款额度由2014年的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