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39-12329
办公地址: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9号
官方网站: http://gjj.linyi.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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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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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查询电话:8307602/8118123
服务时间:全天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办理网点
1、市直服务大厅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北京路8号)
咨询电话:0539-8770315 0539-8770320
2、兰山区分中心
兰山区政务大厅东区四楼(金雀山路83号)
咨询电话:0539-8355219
3、罗庄区分中心
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咨询电话:0539-8267316
4、河东区分中心
河东区政务大厅二楼C区(东兴路与育英街交汇处)
咨询电话:0539-8380996
5、郯城县分中心
郯城县政务大厅二楼(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
咨询电话:0539-6800987
6、兰陵县分中心
兰陵县政务大厅四楼(东升路与会宝路交会处)
咨询电话:0539-5238227
7、沂水县分中心
沂水县政务大厅三楼(沂博路693号)
咨询电话:0539-2239127
8、沂南县分中心
沂南县政务大厅三楼(振兴路东首志华大厦B座)
咨询电话:0539-3221085
9、平邑县分中心
平邑县政务大厅二楼(滨河东路与银花路交会处)
咨询电话:0539-4885156
10、费县分中心
费县政务大厅二楼(建设路与蒙山路交会处)
咨询电话:0539-5228016
11、蒙阴县分中心
蒙阴县政务大厅三楼(汶河北路123号)
咨询电话:0539-4271288
12、莒南县分中心
莒南县政务大厅一楼B区(莒南县唐海路777号)
咨询电话:0539-7233599
13、临沭县分中心
临沭县政务大厅一楼(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会处)
咨询电话:0539-6215649
业务管理科电话:0539-8307729
客户服务科电话:0539-8307605
电子稽核科电话:0539-8307630
2020年度临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不得低于5%,各不得超过12%。
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临沂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首付款收据
注: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结婚证、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3、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留存。
部分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以百元整数为单位。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4、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6、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全额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2、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
3、失业、下岗人员
4、离、退休人员
5、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
7、出境定居人员
临沂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
1、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
2、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房价20%的首付款;
3、借款人填写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需提供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8、担保人是担保公司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承诺书》。
9、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的征信报告。
10、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
1、房产管理部门已备案的《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预交房价总额20%以上的首付款单据(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未婚或单身的需提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借款人填写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二份);
5、借款人采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作担保时,提供担保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借款人采用担保公司作担保时,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
7、如该套住房已办理银行按揭达不到房价总额70%部分,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须用现有住房作抵押,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房
1、房产管理部门审批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未婚或单身的需提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借款人填写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一式二份);
5、借款人采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作担保时,提供担保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借款人采用担保公司作担保时,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 50 万元;
2)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 25倍;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4)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70%;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60%;
③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8 个月(含)内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按照上述第 1 项确定贷款额度;
④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8 个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额;
⑤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注意:借款人可在按月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借款人以后的月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