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35-12329
办公地址: 北湖区国庆南路2号中兴大厦5楼
官方网站: http://gjj.czs.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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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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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2021年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其他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1年度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1380元;
(2)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531元。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合法手续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无自住房的低保对象合法租住自住房;
非房屋类:
1、退休、离休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5、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6、职工本人或配偶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基本材料:
1.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如遗失,可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婚证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不同材料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部分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总额(含配 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享受“可取可贷”政策的,提取加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包括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其他提取:
(一)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时间:提取期限为所交房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开票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二年以内。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含配 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享受“可取可贷”政策的,提取加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款。
(二)本人及配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时间:贷款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已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的除外),每次提取金额(包括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注意:提前归还部分住房贷款,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全额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余额,提取期限为结清贷款后三个月以内。
(三)无房户支付自住房房租
提取时间:根据租住合同期限、月租额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每12个月核实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租金总额。
提取额度:其中郴州市城区内月租金提取额上限为 2000 元,其他县市月租金提取额上限为 1000 元。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时间:职工本人或配偶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在被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离、退休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六个月内未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出境定居的都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但同时需要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汇缴状态,住房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
(二)借款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且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4个月以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借款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四)借款人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六)借款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七)借款人须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备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6、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一手房的
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中心信贷员应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7、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资料清册》,提供所需资料;
步骤二:
办理抵押手续: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步骤三:
签订合同:借款人、中心和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
步骤四:
银行放款: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委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账号。
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60万元;
(2)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50万元;
还款方式:
1、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注: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