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45-4223532
办公地址: 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南路教师新村1栋
官方网站: https://www.huaihua.gov.cn/gjj/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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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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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怀化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个人账户查询:http://220.169.110.127:8080/wt-web-gr/grlogin
单位账户查询:http://220.169.110.127:8080/wt-web-dw/logi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查询电话:0745-2385666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2020年度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一致。
房屋类:
1、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或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
6、外资企业或民、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的;
8、服刑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提取事由 |
所需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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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税务票据、房产部门出具的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发票,提取金额截止日期为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和合同签订日期,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值或契税发票的计税价值; 二次及二次以上购房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契税发票办理提取手续,且只限怀化市辖区内的住房;属拆迁安置房的,凭拆迁公告、拆迁安置协议、缴款票据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截止日期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期;以往年度购置房屋时未在中心贷款或者提取且目前为止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凭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发票,可提取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止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经现场勘察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村镇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建造住房总价值。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经现场勘察核实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翻建、大修住房总支出。 属多人产权的,按份额比例提取,如无约定则按平均份额进行提取。 |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初审条件符合→归集员进行账务处理→缴存人确认相关信息并签字→领导审批签字→财务结算人员开具提取凭条→承办商业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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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实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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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可用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应还贷款本息;未办理冲抵业务的,从贷款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等额提取业务。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从贷款的次年起,提供银行借款合同、上一年度还款记录(银行打印盖章)及抵押登记证明(银行复印盖章)提取与上年度等额的还贷本息。怀化辖区外属首次购房贷款的,可办理异地还贷提取业务,其他情形异地购房还贷业务暂不予提取。符合又提又贷政策的,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该套房屋契税发票的计税价值或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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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类:
提取事由 |
所需资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配偶、子女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死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死亡证明,如其他人员提取除提供以上证明外,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公证书。 |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初审条件符合→归集员进行账务处理→缴存人确认相关信息并签字→领导审批签字→财务结算人员开具提取凭条→承办商业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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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核实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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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的 |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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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怀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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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岗或者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件,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提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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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或因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 |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工作调动离开怀化市辖区的,提供调令或工作异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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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
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无房证明、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调查核实后可办理提取业务,所提取金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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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怀化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外资或私营企业、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户口薄。在确认已缴清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实行随走随取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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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 |
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凭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办理提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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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和医保部门大病互助证明。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支付费用。根据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重大疾病为费用支付超过6万元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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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的或服刑的 |
被开除的或服刑人员,可提供单位公文或服刑判决书、在其住房公积金停止缴存后,由本人或本人委托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理提取,委托书除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外,还应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
1、由代办人办理的,须提供由缴存单位盖章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温馨提示:
2、提取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书或户口簿。
3、在管理中心尚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除用于归还该套住房贷款外,其他情形不予提取。
1、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业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条件符合,归集员进行账务处理
3、缴存人确认相关信息并签字
4、领导审批签字
5、财务结算人员开具提取凭条
6、承办商业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1、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年起,可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当年度应还贷款本息,每年限冲抵一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其帐户余额不足以偿清贷款,借款人应以现金偿还剩余贷款。
(2)由财政代扣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划扣贷款本息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贷款本息。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自贷款发放次年起,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需还贷款本息。
3、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房租的,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1、申请贷款对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账户状态为封存)、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封存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连续二年的社保证明,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申请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3)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6)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7)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8)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房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和未再婚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5)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6)购买现房的,提供两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税发票。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9)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及缴存明细;
(1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