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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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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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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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践行为民服务理念,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工作时间没空办”“休息时间没处办”的难题,最大程度地满足办事群众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自2022年7月9日起,市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实行“周末不休息”延时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服务方式和时间
(一)“蒙速办”、“爱青城”、“呼和浩特公积金”APP和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业务渠道实行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住房公积金VTM机实行24小时自助服务。
(三)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开通人工语音周末延时服务,负责政策解答、业务咨询和服务预约,时间安排为:每周六、日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市中心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实行周末延时服务,负责为预约成功的缴存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间安排为:每周六、日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大厅周末延时服务仅限预约办理;涉及其他公积金中心核验信息的业务暂无法办理。二、 业务服务范围
按照《企事业及其他组织便民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认领内容,周末延时服务范围为:服务大厅柜面受理19项业务,线上服务渠道受理16项业务,自助服务渠道受理16项业务。(具体业务附后)
三、其他事项
(一)弹性安排延时服务窗口。根据业务受理实际情况,中心合理开设满足办事需求的延时服务窗口,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安排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带班,确保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不间断、标准不降低、服务不减质。
(二)积极畅通预约服务渠道。开通12329延时服务线上预约渠道,并安排专人负责预约电话的接听,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预约事项咨询和导办深度服务。
(三)加强延时服务保障工作。预约成功后,请在指定时段内到达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办事群众在进入大厅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即办即走。
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0471-12329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6283067
服务时间:
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9:00—17:00;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
人工咨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名称地址电话上班时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水河管理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城关镇滨河北街0471-7913488工作日9:00-16:3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川县管理部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兴元东街碧水龙城南商铺1-1011号0471-8828870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林县管理部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南外环花园小区B区0471-7192055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托县管理部呼和浩特市托县黄河大街起航学校向东二百米亿福家园售楼部0471-8518870周一至周五9:00-17:00
土左旗管理部土左旗察镇滨河新城小区南门101号0471-8151658周一至周五9:00-17:00
新城区铁路分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9号办事大厅四楼0471-6934568周一至周五9:00-17:00
呼市行政服务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9号办事大厅四楼0471-6934568周一至周五9:00-17:00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5460元”计算,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3865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
住房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住房类提取: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重大事故提取。
购买一手商品房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住房类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非住房类
调动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建户证明原件(明确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在职期间触犯法律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退休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提取人退休证或退休批复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办理提取业务
1、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或病情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结算费用发票原件或加盖医保专用章的医保办(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未重新就业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呼和浩特铁路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一、租住铁路局自管房提取携带
1、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租金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当地恒诺计费中心给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财务预留印鉴);
提取金额:按实际房屋租金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租住铁路保障性住房提取携带
1、租住房屋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
3、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部门开具房屋查询证明;
4、租住职工和出租方职工分别提供《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各1份(《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可以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提取本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地级市(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临河区、乌海市、鄂尔多斯东胜区、乌兰察布集宁区、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租金,其他铁路沿线地区按照每月每平米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及以下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80﹪提取。
三、租住商品房
1、租住房屋的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
3、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部门开具房屋查询证明;
4、租住职工提供《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1份(《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可以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提取本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地级市(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临河区、乌海市、鄂尔多斯东胜区、乌兰察布集宁区、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租金,其他铁路沿线地区按照每月每平米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及以下按计算租金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80﹪提取。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需携带关系证明;
2、提取人提供与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或存折(需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名称);单位经办人代办的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收款单位名称);
3、提取时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年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2.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提交材料等进行审核,
3.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4.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5.有重大疾病或事故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或事故处理费用。
全部提取
1.退休、退职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3.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已全面实施贷款流程相应简化
1.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
4.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购房合同包括:
1、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封面带有防伪标志的《回迁安置合同》;
4、持准购证购买的网签《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5、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一手房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房款全部交清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3、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业)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5、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6、所购房屋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地下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原件1份。
7、所购房屋总价2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不动产发票及地下车位或车库全款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8、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9、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手房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3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3、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5、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车库所有权证原件(地下车位提供全款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提供所购房屋不动产发票、契税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7、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8、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3、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业)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5、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6、所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原件。
8、由银行个贷中心核实盖章的《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转贷业务信息表》1份。
9、交付购房款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11、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12、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3、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购买回迁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房款全部交清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3、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业)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5、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6、《回迁安置合同书》或回迁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地下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原件1份。
7、拆迁房屋面积占回迁房屋面积20%以下的需要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地下车位或车库全款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8、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9、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购买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房款全部交清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1份。
3、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编码尾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4、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业)原件,复印件1份(信用卡除外)。
5、购房人为直系亲属,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1份。
6、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1份。
7、所购房屋的网签《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地下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原件1份。
8、所购房屋总价20%以上的购房首付款不动产发票及地下车位或车库全款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9、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10、以他人房产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11、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1、咨询初审:
借款人领取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中心咨询台进行贷款初审。
2、签订合同:
借款人夫妻双方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首付款发票、相关证明原件,现场签字画押。
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用他人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3、办理公证手续:
借款人(抵押人)持借款合同在公证处柜台办理公证业务。
4、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取得《公证书》后,在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5、发放贷款:
借款人(抵押人)将他项权利登记证交到中心后,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6、个人还款:
在还款日前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金额为首次申请贷款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贷款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抵押物评估价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贷款额度以5000元取整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的合计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异地的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贷款额度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额度以5000元取整计算)
委托银行代扣还款:
1.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内,
2.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
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一)委托银行代扣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次月开始,于每月还款日前,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存折内,如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将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二)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由单位财务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还款。
(三)柜台还款:如果借款人因故错过了正常的还款期限造成逾期的,可持银联卡或现金来中心柜台还款。
(四)公积金签约按月偿还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且还款信用良好或满足签约帐户余额至少能够偿还12个月贷款的,可以使用借款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签约还款,委托我中心逐月提取偿还贷款。(委托单位代扣代缴还款的可由单位统一申请办理集体签约业务)。
(五)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使用借款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或现金办理部分偿还贷款本金业务,最低还款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10%,且不低于2万元。部分偿还本金后,可以选择办理缩短还款期限业务。(还款期内此项业务办理总数不得超过5次)
(六)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在还款期间可随时办理一次性还清贷款手续,可以使用借款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偿还贷款,也可以用现金或银联卡办理还款手续,贷款利息收至还款当日。
(七)办理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如使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还款,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如使用借款人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还款,需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关系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提供户口本即可)。
4、使用住房公积金签约还款的,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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