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5-7521659
办公地址: 永昌县永福苑社区二楼
官方网站: https://www.jczfgjj.com/welcome.do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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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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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2020年度金昌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最高缴存比例以管委会公布的比例为准,现阶段为最高不超过12%。
2020年度金昌公积金缴存基数
最高缴存基数: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倍计算。
最低缴存基数: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计算。
注: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工资基数计算。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注:职工具有情形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5)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6)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2、《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在管理中心预留的财务印鉴;
3、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由职工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不同材料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盖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注: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职工账户实行托管的,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带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部分提取:
1、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租房屋的年租金,但可逐年申请提取。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购买自住住房发生之日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购房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或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全额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具有以下情形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5)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金昌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2)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4)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须提交两年内的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完税证明;
(5)以共有房屋申请借款的,其借款人须为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
(6)有管理中心认可并同意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证明材料;
4、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其中,抵押担保的,须出具抵押物清单、有关部门的评估证明、抵押登记手续。用有价凭证质押担保的,须出示质押物清单、有关背书(不记名的除外)、止付等手续。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保证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资证明、其本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等。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3、贷款审查批准工作自受理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按以上品种的不同款项、偿还能力等因素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应贷款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45万元,且不得超过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必须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2)由单位代扣按时到受托银行偿还本息;
(3)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工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注: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必须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本息偿还。借款人在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内到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由银行办理收贷业务;借款人委托单位代扣代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将借款人每月应还款数额通知该借款人单位进行代扣,并由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此代扣代还款项送交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委托银行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工资存折账户代扣代收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代扣代收。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经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提前清偿部分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