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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14-12329

办公地址: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1号城市运河广场4号楼6楼

官方网站: http://gjjzx.yangzhou.gov.cn/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扬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gjjzx.yangzhou.gov.c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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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缴存基数

1.2022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分别3216合计上限为6432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非房屋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补充知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规定的其他类型提取作了如下调整: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4.“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补充知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中规定的其他类型提取作了如下调整: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3.“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4.“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取情形不再适用。

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应当已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至贷款申请时间应当满6个月,且留有当前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6倍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3.对于贷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及本市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贷意愿;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契约)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六)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七)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补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其中:

  1、坚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2、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3、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4、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需面签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簿、商业银行实名借记卡外,另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注: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2、工程预算;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采用自然人担保的,另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下同)。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住房修建完工之前。

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

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向分支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二)贷款受理。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并做好笔录。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贷款审批。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初审、复核和批准的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分支机构应当积极推动与当地人民银行、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贷款审核和审批效率。

(四)合同签订。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签订《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后,再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甲类委托放款协议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书应当面签,以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贷款担保。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文件交至分支机构或受委托银行。

(六)贷款发放。对已落实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发出放款申请,分支机构确认后,通过直联支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内;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放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贷款额度

扬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从35万元恢复至5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从21万元恢复至30万元)。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提取和首付款的总额不得超过住房的实际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后计算;

(五)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

(六)职工及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

(七)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还款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法一旦确定,不可变更;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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