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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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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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临汾市鼓楼东大街扁担巷小区12号楼
办公室电话:2580627 2580664
市直分理处
办公地址:临汾市平阳中街27号
业务受理电话:2013629 2030601
襄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襄汾县府前街5号县政府办公北楼219号
办公室电话:3622229
大宁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大宁县政府大楼0501办公室
办公室电话:7686085
汾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汾西县东大街原工商银行南楼二层
业务受理电话:5122025
浮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浮山县天坛路153号
业务受理电话:8126676
霍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霍州市东大街108号(东门桥农行办公楼四层)
业务受理电话:5623074 5610208
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隰县新建路97号长途线务段三楼
乡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乡宁县城建环保办公大楼八楼
受理业务电话:6822092 6831859
永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永和县正大街农行三楼
业务受理电话:7567999
洪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古槐北路36号(中国农业银行洪洞县支行西院)
办公室电话:5568019
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吉县新华街。
业务受理电话:7925178
曲沃县住房资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曲沃县府东街9号县委办公大楼0317、0319室
业务受理电话:4522037 4528096
翼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翼城县兴华街52号
办公室电话:4925718
侯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侯马市新田路35号
业务受理电话:4210381 4211148
蒲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蒲县北大街蒲子北路13号建行院 内北三楼
业务受理电话:6188664
安泽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县城府北东街163号(自来水公司办公楼对面)
业务受理电话:6138900
古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办公地址:古县岳秀街文化活动中心2楼
办公室电话:8321270
2020年度临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12%,具体根据单位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参照临汾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临汾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16元/人,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848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763.52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81.76元。
二、参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630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63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1.5元。
三、参照临汾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09元/人,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909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938.16元;下限调整为1630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391.2元。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4.直系亲属购房的;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2.工作调离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离休、退休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户籍是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7.特殊原因提取的,如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市直分理处、各管理部按下列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提取人持相关资料到市直分理处或各管理部领取(或下载)表格及提取单。
2、提取人持提取所需资料及提取单到所在单位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提取单上加盖单位财务章,相关负责人和提取人签字。
3、受理人对提取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财务人员查询提取人有无贷款、质押、担保,并填写提取金额。
4、初审合格后复审人对有待调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
5、市直分理处或各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对职工能否提取给予答复。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市直分理处或各管理部工作人员通知提取人办理提取手续,正常情况下1至3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办结。
部分提取:
1.购买住房的需在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全额提取: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2.工作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3.离休、退休、死亡的;
4.户籍是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2、具有购建房行为发生两年内获得的合法购房合同或协议;
3、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75平方米(含)以下10%,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含)以下75平方米以上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购建第三套住房原则上不予贷款);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市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贷款程序:
1.借款人应向市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审批表”。
2.市中心在受理借款人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审查,自借款人资料完善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终结。
3. 受委托银行须与市中心签订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市中心批准,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文件,由受委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4. 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负有核查义务,发现问题应终止签订合同并及时向市中心通报情况。
5. 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账户或借款人本人银行账户。
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