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69-12329
办公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73号三联大厦
官方网站: http://dggjj.dg.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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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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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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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东莞公积金自助查询热线:12329
服务时间:7*24小时
东莞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是12329.可以提供公积金缴存业务.提取业务.贷款业务以及投诉及建议等其他相关咨询服务。住房公积金电话自动语音服务为全天24小时,人工服务为正常上班时间。
【市民服务中心】
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常平办事处】
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2号常平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塘厦办事处】
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号塘厦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虎门办事处】
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即虎门镇政务服务中心);
【石龙办事处】
东莞市石龙镇裕兴路29号102石龙镇政务服务中心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调整,目前执行5%-12%;
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一次,新的基数核定后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职工在缴存单位同一缴存年度内尚未进行过基数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因政策规定需要再次调整的可向归集银行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是否通过。】
2.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的,单位按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购买自住住房
3、建造自住住房
4、翻建自住住房
5、大修自住住房
6、离休、退休
7、逐月划扣服务
8、租房
9、死亡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境定居
12、增设电梯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并在退回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申请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3、租住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提取申请人已连续缴存满3个月,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
5、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1、缴存状况要求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的要求,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的,可减免纸质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验证不通过的,按照现有非互通方式办理。)、《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2、信用状况要求
申请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一)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已结清除外),不予贷款。
(二)个人单笔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且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六)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贷款出现逾期并已结清逾期的(有当前逾期的,需提供该笔逾期的结清证明;信用卡状态为冻结的,需注销或恢复正常后才可申请贷款),原则上不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逾期情况严重的除外。
(七)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提示“限制高消费”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
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公积金汇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家庭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4、其他要求
(一)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三)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应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6、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未出房地产权证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6、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出具的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8、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出证超过1年的须提供)。
(三)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已出房地产权证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婚姻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6、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9、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出具的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10、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或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出证超过1年的须提供)。
【注: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系统退回。
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配偶未缴满6个月但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外籍缴存职工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一)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缴存时间系数:申请时往前推算正常缴存月份数所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未缴存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三)收入调节系数:当前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所对应的列表系数;
(四)流动性调节系数:根据个贷率所对应的列表系数。根据《关于调整流动性调节系数工作机制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0〕43号),个贷率上升至新区间且近三个月资金净流量连续为负数,或个贷率下降至新区间且近三个月资金净流量连续为正数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并于通知发出后次月起执行新区间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借款人可贷额度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递交贷款申请登记时所对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为准。
有下列任一情形,可贷额度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且上浮额度不累加:
(一)购买装配式住宅。
(二)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
(三)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且累计汇缴满6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