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33-8229778
办公地址: 平凉市崆峒区
官方网站: http://www.plgjj.com/
上班时间: 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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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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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平凉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plgjj.com/webhousefund/welcome.do#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查询电话: 0933-6466898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可以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石家巷与朝阳街交汇处
电话:0933-8239566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浪县管理部
电话:0933—6820921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台县管理部
地址:溪河大道东大街社区
电话:0933—3625148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泾川县管理部
地址:平凉市农林路
电话:0933—3326923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静宁县办事处
地址:北二环东路
电话:0933—2521749或0933—5921166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信县管理部
电话:0933—6122333
2020年度平凉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2020年度平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最高缴费基数:201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800元;
最低缴费基数:最低按《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崆峒区和工业园区为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其余6县为三类区,月工资标准为1520元)。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房屋类: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
1、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离(退)休,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缴存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由职工所在单位加注意见、持住房首付缴款凭证、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
3、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供产权交易部门《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缴纳契税凭证。
4、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有关证件及缴纳相关费用凭证。
非房屋类:
1、缴存人离(退)休,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或批文。
2、缴存人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调离的证明(调令)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合法出境定居证明。
3、缴存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经人社部门鉴证的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文件(或低保证书)。
4、缴存人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并出具合法继承人或受馈赠人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1、缴存人因辞职、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而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均须在单位账户中作个人封存,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件或证明资料,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部分提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全额提取:
1、离(退)休,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合法有效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4、有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5、夫妻双方办理提取、归还贷款满六个月以上。
夫妻双方不能重复贷款,一方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另一方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6、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7、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夫妇非同户籍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缴款凭证、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资料。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或买卖契约)和完税发票。
4、担保资料。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公积金质押核保书;公职人员以工资保证的,提供2-3名财政供给人员和中省驻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证明及承诺书;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以房产抵押的,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5、市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1、各管理部(办事处)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答复。
2、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批准制度。对授权内的贷款,各管理部(办事处)进行审查,超过授权的贷款由各管理部(办事处)调查审核后报市中心审批。
3、按揭贷款由各管理部(办事处)申请报市中心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
4、贷款申请审批后,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和担保审查等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及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不得超过30万元;公职人员工资保证贷款不得超过15万元。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70%。
2、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3、每月还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1、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3、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法之一确定归还贷款本息:
(1)一年期(含一年)内的贷款为一次性还款。
(2)一年期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4、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的,自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每月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接受市中心及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