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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0516-12329

   办公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

   官方网站:http://gjj.xz.gov.cn/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徐州住房公积金官方查询网址:http://www.gjj12329.cn:10027/wt-web-gr/grlogin

  查询项目:个人账户明细、账户余额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服务热线查询电话:12329、16889100、118114

  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5707639

  查询时间:

  自助查询:24小时,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查询项目

  服务热线查询项目: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网点查询,人工服务,账户余额,,贷款,提取等

  人工咨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查询

      地点:市本级建行永安支行建国西路85号

  电话:0516-12329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工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709732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79761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706943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交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70659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江苏银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608712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浦发银行受理处建国西路85号

  电话:85905573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丰县管理部建行受理处丰县人民中路1号

  电话:89223816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丰县工农南路5号

  电话:8922772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沛县管理部建行受理处沛县正阳中路1号

  电话:89631903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工行受理处沛县汤沭路中段(正阳路4号)

  电话:89613787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沛县汉城中路6号

  电话:89621483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沛县汉城南路1号

  电话:8963577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铜山管理部建行受理处解放南路191号

  电话:83853576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民主南路58号

  电话:83756727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邳州管理部建行受理处邳州解放路56号

  电话:86224479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工行受理处邳州青年东路10号

  电话:86223654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邳州解放路42号

  电话:8622614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新沂管理部建行受理处新沂南京路28号

  电话:88922497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工行受理处新沂市府路69号

  电话:8892357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新沂钟吾路94号

  电话:88923461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睢宁管理部建行受理处睢宁文学北路10号

  电话:88332956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睢宁人民路41号

  电话:88385048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贾汪管理部建行受理处贾汪前委路68号

  电话:87715847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贾汪前委路1号

  电话:87715769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中行受理处贾汪贾韩路中银大厦

  电话:87712723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翟山管理部工行受理处解放南路奎园西门工行泉山支行

  电话:83848270

  上班时间:9:00—17:00

  地点:农行受理处解放南路奎园西门南200米

  电话:83851433

  上班时间:9:00—17:00

  

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为12%,企业等其他单位为8%-1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全部缴存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缴存基数

月缴存限额上限为6932元(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即28880元×12%+28880元×12%=3466元+3466元=693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680元(4250元×8%+4250元×8%=680元)。

提取条件

      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一手房提取

  1、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

  2、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3、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备案的相关材料和名单办理提取业务。(如提取人的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等)

  二手房提取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

  2.契税发票

  3.增值税发票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必要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归集银行银行卡。

  住房类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3.购买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4.购买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6.拆迁安置住房:《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7.翻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8.大修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9.离退休: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经市劳动鉴定部门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1.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本人身份证。

  1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医疗费收据、单位或街道开具的生活特别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重大疾病范围具体指: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14.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5.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16.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护照。

  1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其它购房贷款(限一次性还清)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还款明细、本人身份证。

  1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死亡人与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19.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年度内一年的支付租金凭证,本人身份证。

  2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本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个人: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职工单位:单位核实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即时审批。

  4.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或还贷账户手续。

  

提取额度

     可全额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可部分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贷款条件

      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4、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5、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徐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

  1、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2、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4、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5、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6、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8、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限制贷款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商品房、经适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须由其本人在柜面签署单身具结声明书;

  6.个人收入证明(本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除外)(原件3份);

  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银行卡(Ⅰ类)。

  注:表格获取渠道请登录gjj.xz.gov.cn“在线下载”栏目下载

  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2.预付款的,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监管存款凭证(原件)或资金监管协议、银行收款凭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付清全款的,提供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注:未实行资金监管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等其他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须由其本人在柜面签署单身具结声明书;

  7.个人收入证明(本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除外)(原件3份);

  8.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9.银行卡(Ⅰ类)。

  注:表格获取渠道请登录gjj.xz.gov.cn“在线下载”栏目下载

      徐州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

  1、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2、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4、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5、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6、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8、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限制贷款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流程

     贷款表格领取

  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自选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签订担保合同

  (房管局担保公司)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一、徐州公积金贷款的通用流程

  (一)贷款表格领取

  (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业务受理窗口领取《徐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

  (二)贷款受理及审批

  (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持填写完整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贷款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三)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自选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签订担保合同

  (房管局担保公司)借款人持《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五)抵押登记

  (产权登记部门)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担保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期权抵押登记确认书》到贷款承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七)贷款回收

  (贷款承办银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年)偿还贷款本息。

  (八)产权抵押

  (产权管理部门)借款人持《期权抵押登记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房管局担保公司。

  (九)抵押注销

  (产权登记部门)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持《房屋他项权证》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十)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首付款收据、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贷款额度

      自2020年6月24日起,徐州市区(含铜山区)职工单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职工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70万元。

  一手房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

  最低首付20%,贷款限额60万元且少于房款的80%;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

  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公贷记录;住房140平以下且公贷已还清,最高限额为60万元减去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剩下的差额写少于房款的40%;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自由选择。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提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分别转入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徐州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徐州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流程

  1、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偿还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2、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3、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担保公司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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