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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977-8210296

办公地址: 海西州德令哈市克鲁克湖路1号

官方网站: http://www.haixi.gov.cn/xwzc/bmdt/zzfgjjglzx.htm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海西公积金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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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网上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hxzfgjj.com/

电话查询

海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977-8227050,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网点查询

1.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股管理中心-海西州公积金查询处;

2.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缴存银行查询。

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克鲁克湖路1号

电话:0977-8227050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安居南路20附近

格尔木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文体街13附近

青海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缴存比例

缴存手续:

海西职工办理公积金开户指南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缴存基数

2020年度海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职工购买二手房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出境定居的;

  4、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5、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6、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证书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3、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职工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授权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4、出境定居

  (1)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5、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

  (1)调离本行政区域调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新调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转入证明(需注明公积金转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一份;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继承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7、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省级、西宁市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和湟源县管理部)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借款人偿还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

  (1)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2)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还款账号和开户银行证明一份。

  借款人偿还外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生效一年以上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还款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使用自有资金一次结清购房贷款本息:

  (1)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借款合同》相关页(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贷款还清明细单(一年内有效)原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8、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1)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租赁人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原件一份;

  (5)本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房租面积以政府出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准(注:西宁地区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支付房租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9、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10、购买二手房

  (1)《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过户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1、购买拆迁安置住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开发商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12、购买集资房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所购房屋为高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及复印件一份;

  (2)集资建房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13、使用自有资金缴清购买商品房(含购买异地商品房)房款

  (1)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2)全额购房发票(两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一份;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4、职工直系亲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面、记载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集资建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集资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2013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有效合同)和复印件各一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一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房人账号及开户银行。

  (2)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非同一户口的需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

  (4)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

  (5)不在本中心交缴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6)房屋产权人提供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

  1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6、大修自住住房

  (1)具有相关规定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

  17、职工患重大疾病

  (1)2013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2)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名下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提取流程

一、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提出申请;

二、中心或管理部核实、符合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三、中心或管理部审核职工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后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持中心或管理部有关凭证到委托银行提取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中心”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专户6个月(含)以上并连续缴存的;

2、本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3、本人具有购、建自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有资金;

4、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中心和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贷款材料

海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海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材料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海西公积金集资房贷款材料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集资建房协议》五份;

  (5)加盖售房单位财务印章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复印件五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表》一式两份;

  (8)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9)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海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材料

  (1)《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五份;

  (3)《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西宁市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5)未过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过户中所发生的契税发票及复印件四份;

  (6)所购房屋是近十五年竣工房屋的证明资料;

  (7)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一份;

  (8)借款人银行活期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贷款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还款

一、贷款本息采用按等本等息,按月(季)结息、一次还本两种还款方式偿还,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不得更改。

二、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帐户中以扣款方式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经事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2、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票据或信用卡、储蓄卡到贷款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3、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也可以部分偿还贷款,不记收罚息。

三、借款人须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形成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凡提前还贷的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四、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房产、质押物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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