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和平东路52-1号雷锋储蓄所二楼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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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12329
抚顺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4-57586520
查询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个人信息,职工个人贷款明细。
抚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9-2
电 话:024-57586520
新抚办事处:
地址:新抚区中央大街17号建设银行中央大街支行二楼
联系电话:52605111 52630788
顺城办事处(中心营业大厅):
地址:顺城区新华大街19-2号交通银行河北支行二楼
联系电话:57698933 57586531
望花办事处:
地址:望花区和平东路52-1号雷锋储蓄所二楼
联系电话:56380160 56429789
东洲办事处:
地址:东洲区东洲大街3号农业银行东洲支行二楼
联系电话:54639730 54649968
矿区办事处:
地址:新抚区东一路10号中国银行二楼
联系电话:52720187 52720186
清原办事处:
地址:清原县农业银行
联系电话:53021875 53021870
新宾办事处:
地址:新宾县建设银行
联系电话:55021494 55021490
抚顺县办事处:
地址:顺城区新城路东段抚顺银行2楼
联系电话:57851219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1.抚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16671元
2.抚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为1480元,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为1610元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共同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1、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必须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另一方要求共同偿还贷款的,在中心贷款的,要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重新签属《扣款协议》;在商业银行贷款的,要也向中心提出共同还款申请,并填写《共同还款承诺书》。
⑵借款人在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⑶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需提供《产权证》、在商业银行一年内的还款证明;
⑷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产权证》或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
(3)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现房和二手房),需提供《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5)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4、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5、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原《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
6、大修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原《产权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大修的证明,大修费用的分摊报告。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缓交报告,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
需提供护照、签证、居留手续(同时出具公安相关部门证实的居留手续或翻译材料)。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7、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需提供正规调出手续(调令、商调函)、到外市自谋职业的,出具劳动合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2.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证件到中心所属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中心所属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全部提取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部分提取
1、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2、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3、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4、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5、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贷款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2.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6.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三个工作日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离异、丧偶的提供未再婚证明及相关法律文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提供单位开具的常住证明。
6.辅助借款人是个体户的,须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税票原件(近三个月),计算还贷能力的收入参照主贷人收入。
根据不同购房类型,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一手房:
1、提供买卖合同原件
2、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3、单户售房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户型图原件(复印件1份)
5、其中现房的由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办理申报贷款手续。
购买二手房:
1、过户后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贷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4、提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提供贷款所需手续,填写相关表格,并由贷款人在《贷款审批表》上签字
2.中心营业大厅贷款受理窗口对所有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3.对审核通过的贷款,双方签订合同,由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公证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4.借款人领取中心对售房单位开出的书面承诺。由担保公司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
5.办完产权抵押后,中心发放贷款。营业大厅贷款窗口同时打印出《抚顺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付款凭证》,由借款人签字。打印还款计划送交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信用卡、签定《扣款协议》。
贷款额度:
1.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