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北段1402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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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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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等。
1、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本级)
(1)办理地址: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尔沁区和平路北段1402号)业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5-8270880
(2)办理地址: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尔沁区胜利路奥体中心北侧)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8910998
2、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尔沁区服务部
(1)办理地址: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尔沁区服务部
(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中段哲里木广场路南)业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5-8254200
(2)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铁南欧亚西侧)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8313617
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左后旗服务部
办理地址:科尔沁左翼后旗政务服务中心(博王大街西段)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5211101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奈曼旗服务部
办理地址: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蒙东5G智慧综合产业园内)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4222559
5、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鲁县服务部
办理地址:开鲁县政务服务中心(开鲁县法院南侧)一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6211085
6、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科左中旗服务部
办理地址:科尔沁左翼中旗政务服务中心(左中法院西侧)一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3215070
7、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扎鲁特旗服务部
办理地址:扎鲁特旗政务服务中心(中华广场西侧)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7212688
8、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霍林郭勒市服务部
办理地址:霍林郭勒市政务服务中心(河东新区综合馆A馆)一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7923556
9、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库伦旗服务部
办理地址:库伦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广汇小区南侧)住房公积金窗口。
咨询电话:0475-4712086
2020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通辽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2022年度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按照通辽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1年通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3267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6939元的3倍,即20817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996元。
二、调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单位,应同时补齐本年度已汇缴月份的差额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不作调整,仍为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1910元;开鲁县、扎鲁特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1850元。
房屋类:
1、购买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的;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3、购买二手房的;
4、建造、翻建住房的;
5、职工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6、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7、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职工离休、退休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4、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0、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90%,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总额的80%。
2.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90%,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清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总金额。
4.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最高提取额由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规定,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满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七)异地调动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单位和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肆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借款人单位介绍信(注明办理事项、是否为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以及退休年限),退休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职工须提供个人干部履历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出具单身证明;离婚出具离婚证、单身证明以及户口迁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需按要求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一式一份;
3.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网上备案合同原件、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20%以上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 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交易完税票据原件、不动产发票原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提供抵押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 以保证方式贷款的,提供一名保证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 为父母或子女购建住房,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8. 借款人需提供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的还款卡(折)原件,并将身份证、卡(折)以及借款人户口本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下达贷款通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主要流程:
1.在申请办理前,借款职工需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符合条件后填制相关借款表格。
2.根据购房情况和抵押情况的不同,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及时告知您所需办理的其他事项,完成后进行贷款初审工作,初审合格交至贷款科长复审,复审通过后上报审核小组。
3.最终审核通过后借款职工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手续后交至贷款业务窗口即可等待拨款。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35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适用本条。
(四)不满一年退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借款人贷款年限和月还款额确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工资总和的二分之一(计算贷款额度的工资额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还款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部分还本的或一次性清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到管理中心还款。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工作调动时,原单位须书面通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每月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信用卡、储蓄卡或存折中代扣贷款本息。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办理信用(储蓄)卡或存折,并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办理贷款所留还贷银行卡、存折的姓名必须是借款人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