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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53-12329

办公地址: 梅州市江南丽都西路22—1

官方网站: http://zfgjjwt.meizhou.gov.cn:7005/netface/login.do

上班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 16: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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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公积金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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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gjjzx/mindex.html?ivk_sa=102432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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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办处电话:

业务科

0753-2285812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0753-2283281

梅江区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2196649

梅县区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2565089

兴宁市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3262932

平远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8833905

蕉岭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7867363

大埔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5533585

丰顺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6688533

五华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0753-443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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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发布。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原则上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原则上需同一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一手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价20%或以上)、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手房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申请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二)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反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反映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的,在购房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反映购买安置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及婚姻证明、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签约每月自动转账还贷协议)的,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首次提取需提供贷款合同、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购房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再次提取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贷款余额清单(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一个月内有效)、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物业费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若住房无变化再次提取的,提供当年物业费发票、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各户分摊费用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或用于支付配偶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九)离休、退休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提前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十)职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继承人由监护人代其申请的,需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证书(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级)、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十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提取业务由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步骤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前台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步骤二:审核。

  前台人员对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步骤三:领取凭证。

  审核通过开具支取凭证;

  步骤四:银行转账。

  申请人凭提取申请表、支取凭证和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转账。

提取额度


  1.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配偶及购房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十元以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个人所占住房份额计算。

  2.属于提取条件第(五)项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照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已偿还的本息额,累计提取还贷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不得超过购房金额减去最低首付金额和购房提取金额后的余额(即贷款本金≤购房金额-最低首付金额-购房提取金额)。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两套个人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需直至该套购房贷款结清后,方可再申请另一套住房还贷提取;夫妻双方婚前均购房贷款的,按各自的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属于提取条件第(六)项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缴存满3个月,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720元/月,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4.属于提取条件第(七)项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以户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2592元。

  5.属于提取条件第(八)项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以户为单位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金额。

  6.属于提取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的,单位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本市房产作为抵押;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的征信记录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限制贷款: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行为(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的职工,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房或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贷款材料

       (一)直接向开发商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公司印章)、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首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年内),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及收款账户(卖方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不动产价值的材料原件。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等。

贷款流程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进行贷前审批。

  (三)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

  (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六)放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以公开轮候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贷款最高限额执行。具体的贷款金额根据以下条件核定: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首付金额-提取金额;

  5.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贷款还款

  (一)借款人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违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二)借款人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合同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四)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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