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51-12329
办公地址: 中国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官方网站: http://xxgk.harbin.gov.cn/col/col11605/index.html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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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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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地址:
https://www.zwfw.hlj.gov.cn/yswz/zt/gjj/banner.html
你会发现不仅是余额,在你的个人中心里还有很多东西都能查询得到。
如果曾经因为租房、买房提取过公积金,你能在网上营业厅里查找到自己的公积金余额详细收支情况;如果你现在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不仅能查看你目前已经还款部分的明细情况,而且还能查看未来应该如何还款的明细情况。
注意了!哈尔滨公积金网上查询只能用电脑打开!手机用户没法打开。
小贴士:
1.公积金初始查询密码为111111。为了您的信息安全,请及时到公积金中心查询机上更改密码。
2.不需要将公积金信息上网的单位和个人,由缴存单位和职工本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撤销网上查询业务。
3.网上查询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12329。
客服服务热线查询:12329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查询项目: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明细账信息,其中包括缴存信息、提取信息、周期结息信息、基数调整信息、账户状态变更信息、调入调出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账等所有业务信息。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道外办事处
地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哈尔滨公积金所有服务网点:
公积金查询机查询
查询者可以通过电子查询机查询,按查询机显示屏的提示,可以查询单位公积金月缴额、个人月缴额、当前余额、缴至年月及本年度的缴存明细。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
哈尔滨最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下限标准: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1860元;第二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61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450元。
上限标准:月缴存额上限为5088元。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提取时,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租住公共租赁房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婚姻状况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
2、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3、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4、凡单位撤销、企业破产,职工现无单位管理的,可由职工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公积金提取。
5、职工提取管理中心代管户内的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如职工死亡,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如再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2、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职工与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
5、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7、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9、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10、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1、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最新消息:2021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调整如下:
1.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建户缴存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放宽至社保开户即可申请。能够提供当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纳税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规范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杜绝同一人一年内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变更产权人等套提公积金行为。同一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产权人配偶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房屋地址相同)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人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3.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二十年提高至三十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五十年。房龄按贷款申请年份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建成年份之差计算。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从异地调入哈尔滨市的,在哈尔滨市缴存不满12个月,但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拥有哈尔滨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尔滨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建立账户1年(含)以上且没有停缴、缓缴等情况;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证明。(均可以到中心及其所属办事机构领取或通过公积金网站下载);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按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建户一年(含)以上的证明(持公积金个人账号和身份证到中心及所属各办事机构查询);
4、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两份,如购买的为经济适用住房,须携带《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7、二手房卖房人身份证、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8、借款申请人有配偶且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须提供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各两张、六分方章各一枚。
注:以上复印件均要求A4纸复印
一、购买二手房贷款流程
1、买方持身份证、户口和公积金个人账号,卖方持身份证、户口和《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申请贷款。
2、中心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符合条件的到担保公司预约评估。
3、评估报告完成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担保公司交纳首期付款。
4、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借款。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审批书》;同时对借款申请人工作、家庭、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
5、借款人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6、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7、中心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转到担保公司。
8、担保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抵押登记,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9、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买卖双方到担保公司领取贷款及首付款。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流程
1、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署《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书》,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
2、申请人持《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借款。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贷款审批书》。同时对借款人工作、家庭、债务等情况进行贷前调查。
3、借款人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合同》,交纳相关费用。
5、中心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办理款项划转。
6、担保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抵押登记,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2、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3、再次申请: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4、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贷款年限:贷款年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为:1—5年2.75%;6—30年3.25%。
2、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不含)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1—5年3.025%;6—30年3.575%。
一、正常还款
1、借款人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在合同扣款日前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贷银行按月扣收。
2、扣款日若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扣收。
二、提前还款
1、贷款期间借款人需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担保借款合同向委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委贷银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办理手续当日,应在约定扣款账户内存入提前还款扣款金额。
3、贷款逾期及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扣款日和月末不能办理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