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794-8221327
办公地址: 抚州市临川区市直单位办公大楼2号楼116房
官方网站: http://www.fzgjj.com.cn/
上班时间: 工作日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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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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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网上查询
抚州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223.84.218.121:8004/netface/login.do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单位缴存明细等。
2020年度抚州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为5%-12%。
2020年度抚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887元;市本级、临川区、东临新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其他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70元。
2020年度抚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抚州201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抚州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温馨提示:
1、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抚州市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三、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四、大修(指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属于危房,需要对房屋的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自住住房的
1、维修方案及预算
2、单位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
5、属城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到实地调查后批复;属乡镇的,需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鉴定证明及复印件等。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合同
2、贷款本息余额证明及复印件。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
1、离休证
2、退休证
3、职工离、退休审批件及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书
2、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
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审批文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1、单位及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出具)
2、身份关系证明
3、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4、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1、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
2、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予以启封,转移到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填写《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在表上加盖印章。
2、职工凭单位填写的《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准予提取的,签发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内。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本市常住户,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且个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帐户(欠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借款用途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3、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管理机构认可的资产(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质押。
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其他有效证件);
2、借款人的婚姻方面的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单身职工只需一方);
4、抵、质押物(房产、有价证券)的原件、复印件;
5、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6、根据不同购、建房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自住房的
(1)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
(2)首期付款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
(1)出具合法的交易合同
(2)契税发票,
建造、翻修、大修的
出具单位、有权部门开出的合法证明;
1、执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发票、抵押房产证(原件)至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申请表
2、准备好所必需资料、所在单位盖好公章
3、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报批
4、抵、质押物办理抵、质押登记
5、至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发放手续、转款
6、办理贷款合同公证
贷款额度:
1、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最高每户30万元提高至每户50万元;
2、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降至20%;
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