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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477-12329

办公地址: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街道祥和社区东北方向

官方网站: http://www.ordosfg.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公积金缴存计算

单位:元
公积金缴存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关闭

公积金贷款计算

万元
贷款利率仅供计算使用,实际交易利率由银行评估
公积金贷款计算结果
类型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元)
每月递减(元)
按揭年数
利息总额(元)
贷款金额(元)
还款总额(元)
关闭

网上查询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ordosgjj.org.cn/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明细、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流程、单位公积金、异地贷款等信息。

电话查询

公积金服务热线电话:1232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 9:00—17:00; 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查询

序号

网点名称

地点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01

市中心营业厅

康巴什新区国泰广场CBD-T5-2楼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0477-8588112

0477-8588116

02

东胜区管理部

东胜区联邦大厦银座16楼

上午8:30-12:00 冬季下午2:30-5:30

夏季下午3:00-6:00

0477-5122221

03

伊金霍洛旗管理部

伊金霍洛旗辰元大厦10楼1014伊旗民中对面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8969447

04

准格尔旗管理部

薛家湾镇房管局一楼东大厅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4705362

05

达拉特旗管理部

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万得领航大厦2楼

上午8:30-12:00 冬季下午2:30-5:30

夏季下午3:00-6:00

0477-5217870

06

杭锦旗管理部

 
锡尼镇杭锦大街
 
南侧荣泰丰A区9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6624163

07

鄂托克旗管理部

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南建设银行3楼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6221371

08

鄂托克前旗管理部

鑫洲大酒店楼西交通局对面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7628201

09

乌审旗管理部

乌审旗嘎鲁图镇五马路工行南侧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0477-7581211

0477-7581212


住房公积金准格尔旗服务部将搬迁至准格尔旗文化服务综合活动中心

地址:准格尔旗文化服务综合活动中心三层H区

缴存比例

鄂尔多斯公积金缴存比例5%-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相同)。

缴存基数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提取流程

1.带齐支取审核所需资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支取初审。

2.初审完打印支取单据,后回单位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返送到中心,领取支票。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提取额度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购买商品房提取,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80%;

  2.购买二手房提取,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80%;

  3.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80%,但不得超过一次性还清的金额;

  4.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当年实际发生的金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四)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贷款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工作所在地)。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5、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20%。

  6、有两次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三年内不予贷款。

  7、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职工在前次贷款还清六个月后,购买自住住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申请人所购住房,已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期房抵押权备案手续。

贷款材料

鄂尔多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

  2、户口薄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3、婚姻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房屋买卖契约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鄂尔多斯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

  2、户口薄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3、婚姻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复印件2份(A4纸双面复印)。

  5、首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鄂尔多斯装修公积金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

  2、户口薄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3、婚姻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A4纸双面复印)。

  5、首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初审、复审: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材料初审、复审。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在两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签字: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5.放款: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注:且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

贷款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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