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热线: 0566-3220095
办公地址: 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交叉口北
官方网站: http://www.czsgjj.cn/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9:00-17:00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 |
类型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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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还款金额(元) |
每月递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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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年数 | ||
利息总额(元) | ||
贷款金额(元) | ||
还款总额(元) |
电 话
政策咨询电话:0566-2022909
贷款咨询电话:0566-3220093
公积金提取窗口:0566-3220094
东至县管理部:0566-7011699
石台县管理部:0566-6028768
青阳县管理部:0566-5025169
九华山办事处:0566-2823990
2022年度池州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5%-12%。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1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池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341元。据此核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0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注:装修、装饰、维修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
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建住房的;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因发生危重疾病(《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4]76号)确定的一类疾病,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入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离休、退休;
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升学等工资关系迁出本市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单位改制、破产、撤销等情况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的;
7、职工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因发生危重疾病(《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4]76号)确定的一类疾病,指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入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离休、退休;
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升学等工资关系迁出本市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因单位改制、破产、撤销等情况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的;
7、职工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
3、《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职工在办理提取初审时需提供以下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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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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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对应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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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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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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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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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或购房全额发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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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款发票划转至售房单位;全额发票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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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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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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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买房人过户后的房产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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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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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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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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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拆迁原始材料并经审核小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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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售房单位或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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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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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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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凭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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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售房单位或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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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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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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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房产证、身份证、中心人员实地查看并上报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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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施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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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工程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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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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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个人申请报告、房产证、身份证、中心人员实地查看并上报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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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施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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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工程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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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购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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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述对应购建房提取材料及产权证和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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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述对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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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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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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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次使用)、借款合同,核算单,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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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还贷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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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算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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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重要内脏器官植入术后排斥等三种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见《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04]76号)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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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医院确诊证明、住院发票、医保费用结算单、个人申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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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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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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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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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批文、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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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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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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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调动,工资关系迁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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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令或离职文件与就职文件、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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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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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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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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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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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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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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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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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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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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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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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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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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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本人储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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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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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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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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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单位或本人储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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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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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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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开除公职文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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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单位或本人储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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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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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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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司法文书、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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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至单位账户或继承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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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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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来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与其配偶一同前来办理;其配偶须携带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所在单位对照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加盖公章、财务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中心审核小组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4、为消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环节上的不安全因素,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原则上一律采取转帐方式,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划转到相关账户。
全额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5.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6.已足额交付首付款的购房发票;
7.信用良好,无欠还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
8.住房买卖交易对象若为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
预付款发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
2、二手房
契税发票、房管部门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付首付款的银行凭据
(注:对于父母与子女等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3、其他证明材料
步骤一:咨询。借款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有配偶的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到中心窗口办理个人信用报告委托查询业务,同时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后等待中心通知。
步骤二:申请。接到中心通知后,借款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到中心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填写相关贷款表格、确定担保方式,递交所需贷款资料。
步骤三:审核。根据初审意见,贷款审核小组审查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审批。
步骤四:担保。经审批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凭中心证明及借款合同到担保公司及房管局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手续。
步骤五:划款。中心对上述贷款资料整理、审核、审批,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向受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领取个人借据及借款合同。
步骤六:还贷。借款人按月现金还贷或委托中心划转还贷(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当日开始,第一、第二个月必须自筹资金偿还贷款,并于第二个月20日之前,必须到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按月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手续的,第三个月的12号当日,即实现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还款法方式。
3.公积金借款合同必须履行满一年(12个月)以后,贷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一次性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