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会有什么后果?
添加时间:2018-08-13 0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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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在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提出不与甲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甲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合同到期就不用来上班。合同到期后,甲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拒不支付,请问: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及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在工作交接时未给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还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