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需要经济性裁员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终止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五)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工作一年→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六个月≤工作年限<一年,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
工作年限<六个月,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经济补偿=(职工月平均工资)*3*年限(≤十二年)
而月工资则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