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致使员工的合法利益受损,对此,员工应该采取怎么样的对策呢?
一、维权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与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与领导沟通的录音证据,注意把领导的名字体现在录音材料里面,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二、维权途径:
1、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在与公司的协商过程中,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自己的维权请求。
2、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意或者更意向去选择别的方式维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是同样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历过劳动仲裁,但其结果不尽人意,你就可以用更强硬的法律有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无疑更有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维权流程:
1.准备证据,比如能证明你是公司员工的相关证据等等
2.写申诉书(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
3.提交到窗口立案,
4.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书,
5.根据受理通知书确定的地点、时间参加审理,领取裁决。对于不服裁决的(双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诉;服从裁决的,根据裁决内容履行裁决,一方不起诉(即视为服从裁决)又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当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员工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就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