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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办离职手续,劳动者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06-27 15: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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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即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董某尚未与现任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但是董某与现任用人单位(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份。董某早在2012年12月份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但公司有挽留之意,迟迟不肯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董某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要上述期限到达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了解用人单位的去留态度。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仍解决不了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限期办理所有的离职手续。

本案中,因董某早在2012年12月份就已向现任用人单位(B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董某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即可离开公司。但是由于B公司不给董某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董某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