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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添加时间:2018-08-14 1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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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甲食品加工厂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3000元。一个月后,王某足额领到第一个月的工资,但第二月开始,王某领到的工资逐月减少。王某向厂里询问,被告知王某工作业绩不好,故适当减薪。王某不服,遂自行宣布解除与食品加工厂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可以。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食品加工厂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公司给王某,王某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征得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