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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08-03 1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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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合同中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这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实则,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使用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工时制。对于实行了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除节假日外不可以要求加班费。实行综合工作时制的职工,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即当轮休、倒休尚弥补不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时,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则按150%计发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