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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文章”多

添加时间:2018-08-06 0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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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跳槽到了一家合资电源公司,当时这家单位答应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过后才签订1到3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在3个半月的时候,单位非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不用他了。对此,许先生一是要求补偿损失,二是要求这家单位为自己补缴3个月的社会保险。许先生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分析:

人们在求职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随便定,可能1个月,也可能3个月,甚至6个月。试用之后单位以不适应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没有任何的补偿。对此大多数人都采取默认的态度,而另谋他就。   

实际上我们这样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权利,纵容了单位的违法用人行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用人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对于试用期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试用期间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文中提到的这位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试用期这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这些权利和主张,虽然在经济上显得微不足道,也可能在过程中比较烦琐,但是如果遇到类似问题的人都这样讨个公道,整个人才市场的环境会逐步好起来。 

大多数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随便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都采取默认的态度,这样不仅损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还纵容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