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三期女职工问题,会2个你就很厉害了!
添加时间:2019-07-05 09:46:09
浏览次数:
0
三期女职工纠纷因具体情况多、涉及范围广、法律倾斜明显,导致处理难度大,所以一直高居劳动关系风险榜首,很多HR碰到此类问题都临时抱佛脚,到处求经。
下面几个看似简单的问题,HR们来测测自己的知识储备量:
01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重点:部分省市另有实施细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2 未婚先孕或生育第三胎,流产怎么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重点:部分省市另有实施细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3 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04 产检次数,到底以多少次为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