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合同?
添加时间:2019-01-03 1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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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进入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过了几年她因怀孕身体不适,在未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开公司超过十天。经公司多次通知,小王仍未到单位上班。于是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王接到解除通知后不服,认为其系怀孕期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公司这种行为属违法解除。为此,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经庭审,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这个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众所周知,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得到约定或法定的许可,擅自离岗,或者超过约定或法定时间未到岗的行为。小王因怀孕,身体不适而未到单位上班,也未与单位说明情况、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其行为实际上就是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但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如果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小王旷工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
用工建议:
1、无论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哪些原因可以解除,哪些原因不能解除,HR学习法条必须细心,避免以偏概全;2、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女职工往往实施倾斜保护,建议企业在与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工伤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务必要慎重。在决定处置前,要养成对之前所有程序进行“回头看”的良好习惯,对于职工非原则性错误,应坚持预防—纠错—督促—改正理念,做到合情合理合法;3、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并定期更新完善,在程序方面,注重制度内容的协商与公示程序,在内容方面,重点关注职工行为与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应与处置办法,切实做到有要求、有规定、有证据、有处置,莫让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