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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添加时间:2018-07-03 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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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禁止安排妇女从事:

⑴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⑵《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⑶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⑷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5、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