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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农村贫困人口有了第四重医疗保障

添加时间:2018-11-09 0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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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石家庄市实施医疗救助补充保险新闻发布会。其中提到,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也就是医保扶贫的“第四重保险”。

  石市医保扶贫第四重保险出台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确保全市16个县(市、区),近2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能够更加充分、及时地享受到医保待遇,石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结算。

  今年,针对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研究出台了《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石政规〔2018〕14号),在“三重保障”的基础上,又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了“第四重保障”,并同步纳入“一站式”结算。

  该办法实施后,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将再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全部医疗费用的95%左右。

  近两年来,全市共有56.7万人次享受缴费补助8851.8万元、123.5万人次享受医保救助1.67亿元。

  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内容详实

  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保障对象是参加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

  保障范围为:一是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自付部分,二是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为2100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16万元。

  在扩大报销范围的同时,为防止发生“过度治疗”“依赖救助”问题,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风险评估,经部门协商、专家论证,制定了措施:一是规定了报销目录。制定了《贫困人口救助补充保险不予报销费用目录》,规定与疾病治疗无关的项目,比如美容类、保健类等项目,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二是限制了发生地报销范围。规定只有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自费医疗费才能报销;三是设计了个人适当负担的制度,即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四是制定了监管问责制度。由卫计、人社等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和考核,对违规违法行为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办法》实施后医疗保障救助更加精准

  该《办法》实施后,将把石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脱贫不脱政策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全覆盖。对可能因病致贫的风险实现基本托底。根据对2017年石市建档立卡人口住院情况测算,全部2.27万人次的费用中,只有1例个人支付金额超过16万元。办法规定的16万元最高报销限额,对可能发生的因病致贫风险实现基本托底。

  补充保险对超过2100元自付标准的给予医疗救助,参照了石市大病住院平均自付标准线,在对患大病建档立卡人口医疗救助上,既充分考虑建档立卡人员经济承受能力,又可以避免“无限制兜底”,救助政策更加科学、精准。

  《办法》首次把经过“三重保障”报销后自付部分、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列入保障范围后,经80%至95%的比例报销后,总报销比例可以达到95%。个人自付不超过5%。99.99%的贫困人员个人负担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3345元。可以充分避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发生。(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