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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

添加时间:2018-07-24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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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发生太频繁、太普遍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规定劳动争议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仲裁,这既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压力,也是不想让企业和劳动者撕破脸,有可能劳动者以后还会继续留在用人单位。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在仲裁的范围内。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二、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就是大家平时从老家或者乡下请个保姆,产生的纠纷是不算劳动纠纷的;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现在很多理发店的学徒和理发店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