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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07-24 09: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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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当事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申请书本页纸不够可另附同样大小的其他纸张。

2.申请人签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可参考单位公章或营业执照),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必须清楚。

3.申请书应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涉及经济标的的,必须统计出具体金额。

4.申请书应写清楚事实理由,事实理由应明确:(1)、何时进入单位工作(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4)、工资支付情况(5)、引发争议的简单经过等等。

二、 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流动人员就业(卡)、工资单或工资转账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经工作人员审查复印件同原件无误后,可提供复印证件)。

三、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人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荐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并由申请人共同填写授权委托书。

四、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