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添加时间:2018-07-24 14:05:08
浏览次数:
0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其中有的属于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一、自行协商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
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二、申请调解
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三、申请仲裁
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
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判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