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指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金额,即劳动者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减发劳动者工资?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减发劳动者工资,如: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如劳动者制作的产品质量或工作效绩达不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扣减相应的报酬。
三、公司的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中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定进行减发。比如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不能迟到和早退,如果违反,减发相应的工资。
四、公司经济效益下滑的情况下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种情况是少数公司的特别情况,在职的劳动者也明白工资与经济效益有联系,所以经济效益降低时,工资少发,是在劳动者的预料中的。
五、因劳动者发生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事项的情况下
请事假的情况下,当日的工资是不发给你的,所以月末结算的时候,工资减发是正常的,不属于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六、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