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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某些身份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添加时间:2018-07-02 1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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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这就好比是《西游记》中的师徒五人,观音找他们去西天取经分配任务时,虽说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但每个人的定位不一样,对每个人的要求也不一样,自然,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也会应职位,工作内容因地制宜啦。

那如何订立某些身份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掌握特殊秘密的工作人员

对于掌握特殊商业秘密的人员,其劳动合同最好应附加保密协议的内容,该保密协议是无偿的,这不同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毕竟“事其主,要忠其事”的。

五、对于劳务派遣人员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是不需要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员工虽然是在用工单位上班,但其是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只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前用工合同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