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总是签订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关注的方面,这些条款经常让劳动者在签订时犹豫不决,不知是不是一个陷阱,现在让我们来揭开它们的神秘面纱吧。
一、试用期条款
(一)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劳动法因此而进行了限定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①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③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方式:
① 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3个月小于1年(不含1年),试用期小于等于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1个月小于3年(不含3年),试用期小于等于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3年(含3年),试用期小于等于6个月
② 短期合同是不约定试用期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工(即临时工)
(三)试用期合同的解除:
① 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② 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准备好岗位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要求等文件让劳动者签署,并且依据前述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考核不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的工资保障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在本单位同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关于试用期的约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对于劳动者是由劳动合同约定的,而非法定的,这种义务区分于公司董事、高管的法定义务。保密条款适用于全体员工,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企业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进而保障自身的竞争力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举个例子,陈某为甲公司技术总监,2012年她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6年陈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基本相同。2016年5月陈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甲公司发现,2014年3到5月期间,陈某曾多次与多名客户联系存在告知客户自己将另立门户的事情,并要求客户将其业务转移到自己要新成立的公司。此种情况下,陈某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注意,作为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行为做出经济补偿。同时竞业限制条款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时间的约定视为约定2年(该条款本身并不会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不同于保密条款,其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要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
四、服务期条款(又称培训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明确规定的只有两种情况下可约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