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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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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