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是用工补充
添加时间: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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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12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指出,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