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校大学生大多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规定仅排除了劳动法规对“利用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的学生适用,并不能由此否认在校生的劳动权利,不得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学生的适用,推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业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因此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也应适用劳动法,其最低工资的规定、工作时间的保护、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均应适用。
在此特别为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做出提醒:自身安全最重要、协议约定要录音;扣押证件是违法、索取押金更荒唐;工作场所要照相、营业执照要记清;天上不会掉馅饼、远离传销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