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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讨要加班费如此困难?

添加时间:2018-11-01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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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讨要加班费难获法院支持?

小张于2014年6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3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诉讼阶段,小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小张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该公司账号每月汇款给小张的事实,认定小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支持了小张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张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故法院驳回了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留存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小王于2014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入职后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9个小时。2015年6月因该公司改制,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小王所欠加班工资。双方发生争义。

在诉讼阶段,法院查明,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未加盖公章)中的制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公司职员,按照该证据计算,该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小王加班费。虽然该公司以小王提交的考勤表无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该公司拒不提交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也不通知制表人出庭,故法院对小王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判决该公司补足小王的加班费(延时加班按150%工资计算加班费,周末加班按200%工资计算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由此可见,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证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非常完善,之所以一些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主要是因为证据的留存问题。

因此,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保留一些日常工作照片、录像、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公司通知,最好是加盖公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