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刘某租用了一台共享汽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发生追尾,对方车上一名孕妇因此受伤。当刘某拿着相关票据找到保险公司时,却被告知:该车原保险事发当天上午10点过期,新购买的保险次日才会生效,而倒霉的刘某出事时间恰巧在此期间。
刘某遂将汽车租赁公司诉至天心区法院,近日,经法院调解,某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由刘某垫付的6676.57元。
驾驶共享汽车追尾
2017年11月10日,刘某因急事要去河西办事,于是,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学院附近租用一辆奇瑞电动汽车,该车系某汽车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所有。
18点28分,刘某驾驶汽车在湘江中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一辆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对方车上还有位怀有8个月身孕的孕妇,在车祸中受伤,送诊后,医院建议留院观察。
经交警认定,因刘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报销时得知保险过期
刘某在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在电话中告知刘某,由刘某先行处理并垫付相关费用,并告知会通知保险公司来现场处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后,拍了事故照片,跟伤者家属沟通后让刘某先垫付医药费用,并说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会全额报销。刘某再次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确认,汽车租赁公司承诺只要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公司会全额报销。
在伤者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一次性支付伤者6676.57元,伤者出具了收条,交警部门确认签字后,出具了事故结案证明。
刘某带着相关票据和事故结案证明,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因汽车租赁公司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不予报销,让刘某自行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原来,该车的保险是当天中午购买的,要第二天才能生效,而原保险上午10点已失效,该车出事时间是处于无保险期间。
经调解汽车租赁公司赔钱
刘某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并通过微信加了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好友。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天天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找到该公司后,公司又以不同的部门处理不同事宜,不愿积极配合。
刘某无奈,只能选择诉诸法院。诉请判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其对交通事故垫付费用6676.57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交通费800元。
天心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该案,并向被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经法庭调解,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6676.57元。脱保时期的医药费由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的违法由原告承担。
法官提醒
上车时先看交强险标识
承办法官吴贵平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该车是否已经买了保险。购买交强险后会有一个交强险标识,一般贴在车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车用车人上车时先要看看有无当年度的交强险标识,然后再仔细根据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是否完备,特别是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用车过程中出现跨越时间超过交强险有效期的问题。如果上车后发现该车辆保险手续不全,应当立即更换其他车辆。(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