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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续签的补偿规定

添加时间:2018-08-17 1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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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却没有续签合同,对于员工而言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如果员工可获得补偿,那么补偿金又如何计算?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合同不续签的补偿规定。

一、劳动合同不续签,员工可获补偿的情形

根据不续签的决策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单位决定不续签

若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则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二)员工决定不续签

在用人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员工选择不与单位续签合同,单位需进行经济补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单位维持或者提供原来的劳动条件,员工仍然选择不与单位续签合同的,单位不用进行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不续签的补偿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