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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添加时间:2018-08-16 10: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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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我国允许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劳动合同的变更需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变更方式;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分为双方协议变更和有条件的单方提出变更。很多人会认为应协商变更,其实不然,我国《劳动合同法》有赋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反变更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等。

(二)变更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款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

但是不是采取口头方式变更的合同无效呢?在采取口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完全合法的,那这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实质判断;

作为劳动合同变更制度中的最大问题,应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与劳动合同变更的区别或界限问题。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

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修改和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 “变更”与“履行”的界限在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事先能具体预期和理解的。

如果此种权利义务的变更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即被客观可以预期的,那么以后按照这种约定去做预期范围内的调整仅只涉劳动合同的“履行”。反之,则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