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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劳动合同的“陷阱”

添加时间:2018-07-31 1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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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就业越来越难,求职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那些求职心切又缺乏维权意识的求职者来说,很容易就会落入部分无良用人单位的陷阱。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试用期上做手脚,使劳动者陷入窘境。为避免劳动者吃亏上当,以下有几点建议: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往往会要求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要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二、擅自延长或多次约定试用期

法定试用期限过后,用人单位常以“经验不足”、“考察不全面”等理由要求延长或多次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试用不合格,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

三、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仅是用人单位,甚至是劳动者自身都会认为试用期是“廉价劳动期”或“免费劳动期”,因此忽略了试用期工资请求权。事实上,试用期间的工资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试用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辞退,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才可解除合同,否则是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