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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劳动合同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07-19 1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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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提高用工效率,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提前拟定好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由双方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期限协商一致后,进行签章使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起草工作,不容小视。必须基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劳动者的特点,量身定制劳动合同。为了避免陷入劳动纠纷的雷区,切忌以下错误。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起草时要特别注意细节,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会非常被动。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某些企业中一直采用的人事制度、管理方法(比如“末位淘汰”),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因为已被司法实践否定,需要尽快修改。

二、对员工一方过于严苛。

劳动合同说得通俗一点可以理解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婚约”。如果合约上写的都是“你挑水来你浇园,你织布来你耕田”,只有对员工一方的严苛规定,即便薪酬不错,员工心里一定感到不太舒服。表面上看企业似乎占了上风,但员工面对不合理的制度也不是完全无法反抗。企业在劳动合同纸面上占的一点小便宜,相比较员工忠诚和工作热情的损失,得不偿失。

三、不能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

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有很大区别的(可惜《劳动合同法》在这上面考虑不周),就像小孩子和大人的衣服是有较大区别的。中小企业的优点是比较灵活,在起草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必要搞得过于繁琐、僵化,因为劳动合同要和人力资源管理相配合,过于复杂的劳动合同也会加重人力资源的负担。

四、没有建立和劳动合同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

有些劳动合同的起草者没有参与过劳动纠纷诉讼或仲裁,对证据的意识比较淡漠。只顾起草劳动合同时加入对员工的处罚条款,却不注意文件的整理、存档。比如说,用人单位规定只要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就可以罚款,严重的话可以解约,但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文件证明,在劳动仲裁中会非常被动。

五、科技型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要加入对“职务作品”(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具体规定。一方面要防止员工依靠这些职务作品转身就成为企业的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也要给员工合理的激励(现金奖励或利润分享),使员工在工作中能尽量发挥创造性,达到劳资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