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还能否获得赔偿?
添加时间:2018-07-26 16:32:33
浏览次数:
0
生活中大家身边是不见经常会有拖延症的晚期患者呢?明明一件事一天可以做完,结果要拖一个星期,小编今天要跟大家说的就是拖延症带来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关系中,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很多时候,你晚了几个小时,有可能就会丧失某一权利或者需要承担某一义务。
胡霍先生为某公司员工,其工作时手被轧伤,被诊断为“右食指挤压伤、开放性骨折”,该公司未自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胡霍也未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胡霍还能否获得赔偿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胡霍先生是依然可以获得赔偿的。
首先,胡霍先生是在上班过程中,为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受的伤,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的获得工伤赔偿的情况。
其次,虽然法律规定要自受伤之日起一年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这只是一种行政程序认定,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是司法权中的诉权,并不会因行政程序的缺失而丧失。
而且,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尽早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得到的保护,而非超过时限剥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权限。 超时限申请也并不代表该伤不是工伤。
最后,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伤而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是每个劳动者享受的基本权利,不会因为行政程序的缺失而被剥夺。
因此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所以,小伙伴们工作受了伤一定要去找用人单位买单。各位拖延症患者也要受了工伤也要尽早去申请工伤鉴定哦,毕竟,钱早点进自己的钱包才会心安嘛。